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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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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五年高职后二年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入学须知上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需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入伍、创业实践和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给予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具体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费收缴与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学习制度和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第十四条 考勤

(一)每学期开学之日起至学期结束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二)学生应按时上课和参加规定的活动,无故迟到、早退2次计为旷课1学时。

(三)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如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大型活动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课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或不参加活动者;

2.请假超假者;

3.虽经请假但事后查明谎报请假事由者;

4.未到放假时间提前离校或不按时返校者。

(五)各系(部)辅导员配合教学和相关活动部门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由系(部)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请假

(一)请假事由

1.病假:学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持学院医务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学生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过家长同意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要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

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离校。凡未经办理有效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确因事情紧急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不离宿)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系(部)书记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和课外活动的由学生处处长审批;学生请假超过十天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系(部)书记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保存于学生所在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包括选修课),每学期都要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统一由教务处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凡有实验、实训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实训考核,实验成绩单列的相关学科,期末必须统一进行实验技能考试;实验成绩不单列学科,可采取平时记载或期末单独举行实验实训考试等形式,不及格者必须经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实验成绩单列课程一律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可根据教学目的、学科的特点,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考、实际操作等形式。期末考试于每学期最后1~2周内进行。考查课考核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安排统一考试,按上述比例核算结业成绩。考试课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自修及网络课程学习,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后,学院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与创新创业课程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成果,能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认定,成绩等同于院内创新创业课程成绩,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成绩公布

学生于考试结束一周后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学生于开学后注意查看学院的补考安排,补考一般安排在第二、三周进行。如果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查分

(一)学生对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若有质疑,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学秘书汇总分类后交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一周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二)各教研室应在开学后第二周由教研室主任、系(部)秘书、阅卷教师携带学生申请表到教务处申请试卷查询,经教务处批准,完成查分工作,提出处理结果;

(三)查分只对学生试卷汇总分数进行核对,原则上不对试卷进行重判;

(四)查分成绩如有变更,由教研室填写学生成绩变更单,由教研室主任交到所属系(部),经系(部)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确认无误,经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成绩有效;

(五)查分结束后由教务处将有变更的学生成绩转各教研室,由各教研室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查分结果通知学生;

(六)所有查分的原始记录与原始成绩一起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缓考的办理

(一)学生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应事先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学生处签署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

(二)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

(三)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于考试前在平台中提前标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补考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考试、考查总评不及格的课程均应参加补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得分真实完整记载,对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各科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要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前;

(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经一次正常补考后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学校统一安排考试,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如未能参与补考导致课程不及格,将不能正常毕业,按结业处理;

(三)旷考或考试作弊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根据学生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在校期间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者,其作弊课程不予正常补考;

(四)课程考核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在29分(含29分)以下者,不准补考,应予重修,重修后参加补考。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也应补考;

(五)课程的补考名单由教务处确定,学生上网自己查询;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者身份证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已获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定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思想品德考核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资助、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根据《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受助资格,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升级、留(降)级

(一)升级、留(降)级说明

1.升级: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2.留级:学生因每学年第二学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需要到下一年级就读的,叫做留级。

3.降级:学生因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需要到下一年级就读的,叫做降级。

学生升、留(降)级在每学年结束后办理,学生留(降)级处理决定由系(部)书记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学生。

(二)升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三)留(降)级

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留(降)级处理。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设课程经补考后与第二学期开设课程补考前累计6门(含6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达到6门不及格的学生不作降级处理,在原班级跟读,于本学年结束后降级。

2.每学年(2个学期)开设课程经补考后累计4门(含4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

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及有其它特殊情况,又不适合休学的,可以申请留级,学生申请留级应先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开设课程门数计算

学生留(降)级时,开设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 毕业考试、毕业实习安排的出科考试,均应按一门主要考试课课程计算;

(四)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在下学期重修,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五)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考;或选择重新考试,考试成绩取最高分数计入档案。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本人必须在留(降)级期间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相关课程的成绩记载均以学生留(降)级后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留(降)级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以一次为限。留(降)级学生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但若无相同的后续专业时,则转到下一个年级相近的专业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或无相近专业或不愿转到相近专业学习,按结业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予以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的学习年限为学制+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次为限,最长期限为二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市级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或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提供医院的休学诊断书;

(二)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三)请假时间累计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休学创业,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审核创业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出国留学的,由系(部)审核出国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系(部)书记审核签字后,上报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延至学制+2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给予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创业休学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申请复学。休学期满两周后不申请复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经学院审批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后续专业时,则转到下一个年级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处理决定下发三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学生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如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学生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二年内自学不合格课程并主动申请参加学院该课程考试(学校不单独安排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必要时协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严格核查并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要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给予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对学生团体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院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生奖励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其中单项奖包括各种竞赛、活动的奖励;综合奖包括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实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层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