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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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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2011年3月20日颁发)
高等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学校的教学水平与质量。为了促进我校专业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学校对全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制度。
第一条 专业带头人的资格条件
1.专业带头人是指从事该专业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熟悉本专业及有关学科,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
3.对于新增的某些专业,专业带头人资格条件可以灵活处理,但需专业所在教学院(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资格后,方可聘任。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产生的方式
各专业通过自荐、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教学院(系)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任期
每个专业确定一位专业带头人,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1.专业带头人在本单位主管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教师认真落实完成专业建设各时期的任务。
2.负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修订研究报告。
3.全面负责本专业各项评估工作,并定期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本专业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专业水平与质量以及专业效益与特色等建设情况。要求每学年向学校教务处上报一份专业建设自评与总结报告。
4.参与教学院(系、部)有关专业建设问题的重要决策。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的考核
1.专业带头人受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实行个人自评和所在专业教师民主测评、教学院(系、部)领导考核和教务处、人事处审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2.依据岗位职责和任务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一次性发放津贴,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津贴不兼得。
3.专业带头人每学年的津贴额度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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