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5
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试行)
- 作者:
-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执行教学计划、配备任课教师、编排课程表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最有效地分配和使用教学资源,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第15周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任务书。
二、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重要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调整教学计划时必须考虑到计划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及课程之间的衔接和教材的供应,同时学生所在教学系(部)与开课单位间应互相协商,及时沟通。
四、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不得再作变动。
五、配备任课教师
1.教研室主任负责任课教师的配备工作。需聘请校外教师或校内非专职教师兼课时,必须按照《兼职教师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初次上课的助教应填写《新任教师授课申请表》送教务处备案;
2.必修课按行政班级配备任课教师;
3.限选课程(包括通识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根据现有的师资力量及选课学生总人数,确定每门课程的开设班数及每班限定人数,配备任课教师;
4.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学期师资情况开设课程并配备任课教师;
5.新开课程依照《新开课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6.配备任课教师的工作于第18周前完成,并及时送教务处。
六、编排全校课程
1.周一至周五为教学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可安排辅导课程;
2.全日制专科生实行全天排课制,上午是1、2节和3、4节为两个授课单元;下午是5、6节和7、8节为两个授课单元,每节课45分钟;
3.编排课表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教学条件、教学设备、课程间隔、个别课程在教学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教师、学生每天的合理负担等情况,进行各种因素的综合平衡;
4.任何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教师在校外兼课、开会或参加任何社会活动与课表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前提;
5.在学校规定的授课时间内,教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变更有关课程的上课时间;
6.编排完成后的课程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辽公网安备 21122102000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