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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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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26  作者:   来源:  

(2011年3月14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深化教学改革,切实调动教学单位(系、部)及全体教师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校课程建设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设置应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综合运用课。选修课是指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读的课程。选修课主要包括公共限选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拓展课。

 

第二章  课程归属与管理

 

第四条  为了便于对课程管理,各个专业教学计划中每门课程必须按课程性质与类别明确课程归属的部门,每门课程原则上由一个教学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公共课的开课学期、学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开设单位自行管理;选修课由教务处与建设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学校课程建设分学校、教学单位(系、部)两级进行管理。学校从宏观上制定全校课程建设整体规划,确定课程建设分级分批达标要求,对各教学单位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学校各类课程的评估与检查工作,每年定期对全校的课程建设进行经费投入。

第七条  教学单位(系、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统一规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整体课程建设规划,明确各门课程负责人,组织、督促和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课程的评估和检查,统筹管理、监督和使用课程建设经费,保证课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该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主要的直接参与者,积极主持该课程的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具有该课程较多的教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还应该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程负责人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课程建设工作,制定课程建设的进度计划,组织课程组人员认真落实课程各项目的建设任务,协助本单位开展课程评估,并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课程负责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掌握使用本课程建设经费,但必须按要求接受单位领导和教务处的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  开课条件与新开课程

 

第九条   为保证课程的质量,一般应安排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

第十条   新开课必须有经过教学单位(系、部)审定的规范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和指定的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   选修课由教务处公布开课目录,学生到开课单位报名,报名结束后,开课单位将选修课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新开课程界定

1.在我校历年的教学计划中未曾独立设置,而根据发展和教学需要所拟开设的课程;

2.教学计划中虽已设置,但未曾开设过的课程。

第十三条   新开课开设申报审批程序:

1.课程负责人于开课前一学期的第九周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新开课程申请表》,经所在教学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课程教学大纲一并交教务处。

2.设申请表应说明拟开设课程的名称、课程的性质、课程开设的目的与意义、开课对象、学分学时要求、将使用的教材、已有开课条件(含师资、设备等)以及尚须学校解决的问题等详细情况,包含实践内容的课程还需提供实践教学大纲。

3.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须由教学单位(系、部)主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4.教务处负责审核,含实验内容的课程还需由教学供应处会同有关实验中心或实验室共同协商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5.凡经同意拟开设的课程,由教务处向开课单位按期下达教学任务。

 

第四章  课程的评估与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建设水平,我校课程划分为三类即:合格课程、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都要达到“合格课程”标准。新开设的课程,最迟在课程开出一年,进行合格课程评估。

第十六条   合格课程确定程序是:由课程建设小组申请,教研室审核,教学单位(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估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课程必须是学校网络辅助教学课程,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重点建设课程项目的申报、评审与验收。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要根据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课程建设的已有水平,从重点建设课程中选择建设较好的课程,重点扶持建设。

第十九条   校级精品课程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系、部)从重点建设课程中择优推荐,学校组织精品课程校内外专家组对推荐的课程进行评估,遴选确定校级精品课程,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确定名单进行审定,然后报院务会通过,最后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将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在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扶持部分课程逐步建设成为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