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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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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15  作者:   来源:  

(2011年3月3日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系部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是全校学术咨询、评审机构,对全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发挥参谋、咨询及指导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秘书长1名,委员15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院长兼任,秘书长经学术委员会协商推荐,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  系(部)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院长聘任。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5~8人,委员由系主任、所属系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系主任提名和企业专家组成,院长批准。系(部)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校在职并在岗的科研、教学及管理人员担任。一般应为各学科的专家、教授和学术带头人。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校教学、科研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为委员。系(部)指导委员会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批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系(部)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学校领导分工调整和委员离开工作岗位;

3.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6.调离我校。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学者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任务,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前需要增补委员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院长聘任。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换届前需要增补委员时,由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院长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秘书,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定并通过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2.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3.审定学术委员会下属各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4.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在学科建设、专业调整的程序中,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所设置的专业是否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是否具有学术发展前景和稳定的人才需求;是否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是否健全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并在充分审核、评议后通过,从学术角度为学院的决策提供依据。

5.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各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的审议,明确提出是否列入学校教学、科研规划和计划的意见,并提出经费、人员等方面支持力度的意见。包括对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推荐;研究审定校内教学、科研基金课题范围和使用办法等。

  6.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对校内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作出评价,评出成果的等级、层次;对优秀教学、科研成果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7.选拔、推荐人才。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或享受津贴的优秀人才进行评议,负责推荐;研究审定校内优秀人才培养规划和奖励办法;评议学校拟引进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与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评审校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人选,并向校推荐省级学术带头人和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8.评议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和交流计划。校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9.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10.其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院长作决策参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重大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调查报告或意见建议,学校有关负责人应予充分重视,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表决权。

2.对研究讨论的事项,有权在决定前阅读有关资料,了解询问有关情况。

3.有权按规定阅读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上级文件和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4.有权了解院内各教学单位、科研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1.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讨论、审议院内教学、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

3.每个委员在任期内要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献计献策,千方百计为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及学术水平和整体实力尽心尽职。

4.积极反映所联系单位和学科的教学、科研情况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5.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传播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

6.承担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召开二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另外召开专题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科、教学、科研、教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