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站

教学督导、考核工作条例

  • 作者:
  •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15  作者:   来源:  

一、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宗旨

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宗旨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学校制订的教学规范,采用现代教育和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教学工作的主要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与评价,保证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引入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严格执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二、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专家组成的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从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深厚的专业基础、熟悉高职教学规律、思想政治素质好、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聘任,每届任期两年。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订教学督导、教师业务和教研室考核方案和计划,参与教学各环节的监督、指导、检查与评价工作,负责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审议教师业务和教研室考核结果。

(二)教学科研处督导室为学校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教学督导、考核方面的具体任务。

三、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职能

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职能是对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研室教学工作的管理质量以及在校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反馈、督促、咨询和指导,同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教研室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准确评价,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方案,为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方式与任务

(一)工作方式

教学督导、考核工作通过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组织学生测评、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任务

1.听课评课,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

2.主持开展对各专业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的评估考核,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

3.协助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反馈。

4.协助人事、教务部门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抓好教师培训与上岗考核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与评价。

5.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

6.组建教学信息反馈网随时与教师、学生沟通,听取意见,及时反馈。

7.对教学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思路。

五、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纪律与要求

1.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要加强学习,探讨高职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2.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要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未经学校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意见和考核结果。

3.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

4.教学督导、考核工作均需按规定作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督导评估档案。

5.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要将督导、考核结果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

六、其它

1.督考委可随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如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建议;督考委可调阅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志、授课手册、实验室记录、使用教材、教案、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等。

2.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督考委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督考委工作。

3.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4.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学督导、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