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3
实验中心及实验室工作条例
- 作者:
-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提高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学校的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努力开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条 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实验室规划,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
二、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 搞好实验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和使用、维护、检修、保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六条 在确保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搞好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建设。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尽量采用新的技术和测试手段,把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建设成名符其实的教学与科研基地。
第七条 通过实验教学和科研实践等活动,培养教育学生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品德。
三、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管理
第八条 我校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系(部)负责全面工作,各教研室由主任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应设专职实验员,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及低值易耗品、药品的管理。
第十条 必须认真搞好设备的技术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各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都应分别明确职责,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专事,事事有人管。
第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实验室建设评价工作,开展实验室工作及投资效益评价、评比活动,以便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和改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视实验室的安全保密和文明整洁工作。要建立安全保密和文明卫生制度。要重视操作安全,对危害实验人员身心健康的有害气体、毒麻药品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四、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设置、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均应由系(部)和有关教研室论证提出初步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学校应根据各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制订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训)中心及实验室的设置,要贯彻全校一盘棋思想,避免重复设备。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以利更好地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建立中心实验室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既要实现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八条 要逐步实现实验技术和实验设备的现代化。改进设备要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强技术培训,以保证设备正确使用。
第十九条 要增加实验室建设经费。校自筹资金要重点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
第二十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费等,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一般不低于30%。






辽公网安备 21122102000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