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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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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2011年9月14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科学、合理地安排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有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我校实践教学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本教学单位(系、部)的实践教学大纲,作为指导本教学单位(系、部)实践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按照学校安排,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各实践教学环节,并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践教学环节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指导实践教学。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学生,检查学生实践教学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指导。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和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科学合理制订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标准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 实践教学结束后,各教学单位(系、部)应对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要总结经验,并撰写总结报告,做好实践教学的总结工作。
第九条 学校加大投入进行实习基地建设,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学校逐步建设以实验中心为代表的若干校内模拟实习基地,在对部分毕业生进行校内模拟实习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校内模拟实习环节正式纳入毕业实习。已有实习基地的教学院(系、部),应继续与实习单位加强合作,扩大合作范围,搞好本教学院(系、部)的实训、社会实践、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实践教学检查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践教学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要认真做好实践教学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各实践教学环节的作业(报告、论文、设计等)和期末考核材料均需按规范格式制作和按要求存档。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进行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学校鼓励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的改革创新,并积极推广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第三章 实训教学
第十三条 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四条 实训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或实训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十五条 单独设课的实训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单独设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上课时要认真指导,同时做好实训教学课堂记录。
第十七条 每门实训课结束后,学生必须进行实训课期末考试或考查。实训成绩可根据实际操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训态度、实训作业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其它教学环节不可替代实验教学。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不断采纳现代教育技术,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激发学生兴趣,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鼓励在模拟体验式综合实验教学的探索,并积极予以推广。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系、部)、各实验中心要加强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过程管理与质量管理,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掌握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协作,由于设备不足或临时故障,需要协作时,要互相支持。实验室要创造条件,积极设法进行开放式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个别实验项目,校内暂时不能做,需要借助校外实验室时,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或教学单位(系、部)院长(主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的阶段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能力,是对前期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检验,也是对学生综合分析能力与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检查过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所设计题目要遵循实践教学计划对该环节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熟悉课程设计的理论知识,清楚本课程设计在实践教学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求拟订题目和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包括课程设计目的、内容、要求、进度、成绩评定等,制定具体考核形式并于课程设计开始时向学生公布。做好课程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教学工作,培养和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严格要求学生,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课程设计教学自始至终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不能放任自由。
第六章 社会实践
第二十八条 开展社会实践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认识国情,掌握社会角色,完善知识结构,锻炼意志毅力,健全心理素质,锤炼创新精神,提高社交才干,增强生活技能,满足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实践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系)对列入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必须统一领导、精心策划、协调组织、力求实效。积极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 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是团队社会实践形式,也可以是个人社会实践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系)必须做好社会实践的计划和管理工作,必须选定活动内容,确定实践课题和活动计划,避免社会实践流于形式。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每人必须交一份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论文)。依据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论文),评定学生社会实践成绩。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系)要对社会实践认真总结。
第七章 实习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
第三十五条 我校实习教学分为: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含模拟实习环节)等。要规范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达到教学要求。学校积极提倡包括校内模拟实习在内的各项毕业实习改革,并采取有关政策予以支持,逐步在各个专业推广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我校实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方式,指的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另一种是分散方式,指的是学生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里,按照双方协议要求进行实习,学校的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参加实习教学环节。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提前进行毕业实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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