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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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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信息公开专栏
  • 时间:2018-08-12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浏览次数: 26  作者:   来源: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和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本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教学督导、考核工作条例》、《教师业务考核方案》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范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中职和高职任课教师。

 

第二章  教师的基本要求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条例,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此每位教师必须做到: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践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三条  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七条  教师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临床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和临床医(护)师。

第八条  新开课教师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

    1.在正式任课前必顺经过对拟开课程讲课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各主要讲课环节,且具有12学期以上的实验、实训独立带教经历,经过至少2课时及以上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

    2.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写出完整的教案。

    3.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由教研室、系(部)主任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开新课教师  新课是指学校首次开设的课。

    1.开新课教师对该课程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具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写出不少于1/3的讲稿。经考核,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能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2.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经教研室、系(部)审核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开课。

第十条  取消讲课资格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所任课程的实验、技能操作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技能较差的教师。

2.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4.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5.学校督考委业务质量评价不合格者。

 

第四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学院和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做好所任学科的课程授课计划,搞好相关课程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完成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及考试(查)任务,严格把好质量关。

4.强化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监考,严肃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五章  教学纪律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相关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要事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教务处签署同意。按人事处下发的《考勤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补课。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通讯工具。

第十六条   教师在上课时及时填写教学日志,上课情况按照《教学日志填写说明》要如实认真填写。

第十七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应服从教研室、系(部)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教学安排的教师,予以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六章  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制定、修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各系(部)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和教研室主任完成本系(部)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各系(部)教学计划须报教务处审定。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如确需调整,按《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有相关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经系(部)主任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定新开课程教学大纲,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教师在执行教学大纲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外聘来我校讲课的教师,也应按照我校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

第二十一条   教材的选用。 教材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提倡使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教材由系(部)主任结合各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的意见,提出使用方案和理由上报教务处,填写教材使用审批表,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经教学副院长签批后,列入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由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订购、发售。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任务分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应为学生讲授一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同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原则上只安排一名主讲教师,若因课程本身的要求或为了培养青年教师需要安排几名教师讲课时,则应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教学任务下达后,由教研室主任在前学期末填写教学任务书,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汇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后,由教研室负责人落实并实施。

 

第七章  教学过程各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学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认真撰写学期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2.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要求教师提前一周准备好教案。

3.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及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4.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基础情况、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5.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演示实验、预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6.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

7.积极采用CAI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8.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案。

第二十四条   授课

1.教师进入课堂要精神饱满,服装整洁(着学校白大衣),仪表大方;必须携带所任课程的教材、教案及教学授课计划;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任何通讯设备;讲课一般采取站立式。每次授课结束后及时填写教学日志,记录多媒体设备使用情况。

2.教师要从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进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4.教师要合理安排课堂时间,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5.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向学院反映。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上两次课安排一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

4.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次集中答疑。

第二十六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学期授课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编写教案。

3.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

1.教师要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对严重不符合要求或发现抄袭的作业应令其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2.要求每次课都要有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要全批全改。每位教师每两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3.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

4.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要在学期授课手册中详细说明,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

5. 系(部)、教研室应定期抽查学生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

1.实验、实训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自编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预实验,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4.在实验、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5.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训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6.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的实验,使学生的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八章  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笔试、口试、操作等)。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实验课、教学实习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成绩评定方法,具体要求可按照《铁岭卫生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违者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部)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1.公共课、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公共课及医学基础课试题由公共基础部、医学基础部组织各教研室命制,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试题由各系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命制。

2.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度、广度适当,能全面衡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效果。基本要求题占70%,综合运用题占20%,难点题占10%。每门课程的考试课考试时间9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60分钟。同时命AB两套试题,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A卷与B卷的重复率不超过30%。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3.试卷按照学校模版出题、排版,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阅签字后,AB试卷上交教务处。考查课系(部)自行组织,同一层次同一学科相同学时可以出一套试卷,统一时间进行考试,安排好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之后,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考试。

4.技能考试试题根据各专业课程的特点,依据考核内容、操作步骤及检测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5.每套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处长审定签字后方能确定。

6.试题由教务处负责印刷,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试的组织

1.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教务处下达的《考试安排表》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2.按考生人数,每三十名考生应配备二名监考人员。原则上监考人员从专任教师中选派,监考人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考查科目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所在系(部)提出,各系(部)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监考人员,并负责巡考。系部将考试安排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各系(部)考试,并进行巡考。

4.考试科目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部)协助教务处完成考试,并由院领导、教务处、系(部)主任进行巡考。

5.监考具体要求见《监考管理规定》和《教师监考守则》。

6.为检查督促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学校实行考场评估制度。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事表》,并在考试结束时交到系(部)(考查科目考试)和教务处(考试科目考试)。

第三十四条   评卷

1.考试课程由相应授课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分工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2.考试课程、实验成绩单列的实验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记分专科及以上采用百分记分法,中专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法。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阅卷。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上报系(部),一份上报教务处。各系(部)将学生成绩单、学生试卷、试卷分析单于考后3天内报教务处。教研室于考试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后,录入到校园网管理平台成绩管理项,并告知教务处的成绩管理人员。学生试卷(无论考查、考试科目)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5.考试(查)成绩一经教师登录,不得擅自更改。如若更改经本人申请,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更改。教务处有权对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和复查。

 

第九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优质课、优秀教案、优秀论文的评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表彰,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任教师应完成所在教研室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标准工作量不能低于216学时,担任学校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无课的教师严格遵守坐班制度,服从系(部)及教研室等部门的临时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经教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学年未承担教学任务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