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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处规章制度
- 作者:
- 来源: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 时间:2011-09-29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实行学历文凭和“国家职业资格证”等两种证书并重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我院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该积极参加与本专业相一致或感兴趣的各项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培训处负责全院各专业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培训处组织的各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相关证件。
一、报名组织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一年以上者可报名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强化操作技能。
第六条:学生报名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交纳培训费,并将收据、培训名单、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交培训处办理报名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培训处建立培训学生的微机档案。
第八条:欢迎社会考生来我院参加培训,报名可直接到院财务处交费,将收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交培训处。
二、培训教学
第九条:培训老师的聘请途径:
(1)优先聘任有培训经验的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好的老师;
(2)各专业有较高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老师,经培训处核准后聘任上岗。
第十条:对培训老师的管理要求:
(1)严谨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作好出勤记载。
(2)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上课,保证上足课时,禁止无故调课、任意延长课时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必须书面备课,认真按教学环节执教。授课结束后,接受教学评估,并根据需要将教材及教案交培训科存档。
(5)主动与培训处保持联系,反馈培训进度和学生听课情况。
第十一条:授课老师经同意后借用或购买与培训有关的参考资料。购买的参考资料所有权为培训处,培训结束后应如数归还。
第十二条:培训处的监督管理:
(1)认真听取学生对培训情况的反映,配合老师提高教学质量。
(2)认真检查“教学情况考核表”。
(3)定时听课。
三、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确定培训班班级规模。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培训计划参加理论与实践教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培训班考勤工作由班长具体负责,每周一将“考勤登记表”和“教学情况考核表”报培训处备查。
第十六条:培训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15节者,取消其培训资格,后果自负。
四、考务组织
第十七条:培训班结束后听通知到培训处领取准考证,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第十八条:考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布置,学生凭准考证入考,对号入座,不得调换座位。
第十九条: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半小时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不准携带不符合考场规则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试。
第二十二条:违反考场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规定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由培训处与有关部门协商,统一制定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拟定或加收其它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培训班开课后,原则上不中途退费。
六、 颁 证
第二十六条:经培训参加理论与实践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学生,培训处统一办理国家认可的有关证书。
第二十七条:证书办好后,培训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指定地点办理领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证书遗失或有错误应即时向培训处反映,并按要求补办或更证。补证将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根据社会办学的形势和学院发展的需要,本规定将作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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