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日期:2023-02-1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道路和绿化等)等。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落实完成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学院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六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院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修缮项目均应按院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各系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院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总务处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院园规划,拟订学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院内立项项目。维修工程实行使用单位申报--主管院长批准-院长批准-后勤院长-总务处组织实施。房产和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总务处申报-主管院长批准-院长批准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总务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总务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总务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需要的数据,由资产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通过资产处进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总务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总务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在基建项目中有重要或特殊材料、设备需要学院自行采购,应由总务处技术人员提出材料参数,由资产处招标采购。大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由资产处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品牌认价格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品牌报价格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院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向资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总务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六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总务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合同和进度款档案),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总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总务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总务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督按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总务处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学院网和院内广告栏公示。
    第四十一条  签订工程合同前,施工单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场人员名单、进场的机器、机具一览表、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作证的复印件等报总务处。进场职工必须办好所在地所需办理的各种证件,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贯彻执行建设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设一名兼职安全人员,50-300人以内必须有一名专职安全员;300-500人必须设两名专职安全员;500-800人设三名专职安全员;1000人以上设5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方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纳入建设方安全管理体系,施工方安全员必须服从总务处管理,每天对本队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建设方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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